教会会章

波兰华人基督教会 —— 会章  

(2014年11月1日通过)

仰赖神的恩典与祝福,波兰华人基督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及本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阐明本教会的名称、性质、成员、职分、组织及其相关职能等重要问题,以便教会能够“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 我们,波兰华人基督教会的会友承认耶稣基督为教会的元首。

  • 我们相信布道及门徒训练是基督颁布给信徒神圣的使命。

  • 我们承认凡确认基督是主、是神、并相信是唯一的救主,都是属基督教会之信徒。

  • 我们愿意和所有在此地区属基督的以爱相系,建立和谐的生活。

  • 我们以圣经为我们最高的权威,我们一切的策划,会议及教会生活都以基督徒的爱及互相体谅为原则。

第一章、总则

一、教会名称

  1. 本教会英文名称为:Poland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

本教会波文名称为:Baptystyczny Zbór Chiński

            本教会中文名称为:波兰华人基督教会

二、教会信仰信约

本教会依据圣经、大公教会信经( 这里指《使徒信经》、《迦克墩信经》、《亚他那修信经》) 及教会传统制定信约,宣告本教会的信仰立场,防止和抵挡异端的侵袭,保护教会和信徒,作为与其他教会交通的基础。信约对本教会的信仰表述具有约束力,除牧师团特别规定的场合外,教会会友在正式场合应当传讲与本信约相一致的信息,教会决议也应当与信约一致。教牧人员负有维护信约权威的特别责任。 信约的修订应由牧师团提议,长执会审议通过。由主任牧师就信约修订向会友大会作出说明 信约由牧师团负责解释。

本教会接受圣经 (旧约39卷、信约27卷)为神权威的话语,我们坚信:

  1. 我们确信圣经是神所默示的,唯一的、完全的话语,其内容正确无误、全然可靠,是信徒信仰生活和行为的最高权威;除了圣经外没有神没有再赐下其它的话语。

  2. 我们确信只有一位神,是永在三一真神- 圣父、圣子、圣灵;父、子、灵同尊同荣,同受敬拜。

  3. 我们相信圣父是创造宇宙万物的主宰,是全能、公义、圣洁、慈爱的父神;

  4. 我们信奉耶稣基督乃圣灵感孕,由童贞女马利亚而生,为世人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第三天从死里复活,成就了全备救恩;

  5. 我们相信圣灵使人知罪、重生、成圣,住在信徒心中;

  6. 我们确信世人都犯了罪,结局是死亡,永远沉沦,唯有认罪悔改,凭着信心接受创始成终救赎的主耶稣基督,灵魂才能得救,身体得赎,进入永生;

  7. 我们确信教会是基督的身体,由所有重生得救的信徒组成;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信徒在基督的领导之下,彼此配搭事奉,传扬福音、引人归主,做基督复活的见证,等候盼望救主耶稣基督的再来。

三、教会的性质

  1. 本教会是公开认信主耶稣基督的信徒依照圣经建立的信仰团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2. 本教会依据圣经的教导,组织信徒以聚会或其他合宜的形式崇拜独一真神;教导圣经真理;促进信徒间的团契生活;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开展社会关怀及其他合乎圣经教导的活动。

  3. 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教会或组织。凡加入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须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4. 本教会在共同信仰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与其他教会及信徒友好往来。

  5.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四、教会的权柄

  1. 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2. 耶稣基督治理教会的权柄体现在:

2.1用神的话语来治理祂的教会。

2.2以圣灵来治理祂的教会。

2.3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

  1. 获得教会正式职分并行使与该职分相关的权柄,须通过全教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五、教会异象:训练门徒、扎根主道、力行圣经,迈向永恒

                  立足波兰、放眼欧洲、胸怀普世

六、教会目标:

对内造就原意‘信服基督、为祂受苦’的门徒,栽培有基督生命的领袖,建立细胞小组教会。

对外宣教传扬福音,差派工人至波兰各地及世界各地筑坛植堂,建立基督的教会。

七、教会、合作及隶属

  1. 教会是以上述的基要信仰为根基。

  2. 本教会与其他教会及福音机构保持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在不违反信仰及不分宗派的原则下,彼此有美好的交通与配搭。

  3. 本教会为注册在波兰华沙第一城市浸信会(I Zbór Kościoła ChrześcijanBaptystów w Warszawie)名下之华人自治教会。

八、教会圣礼

洗礼和圣餐是教会的两大圣礼,本教会将定期举行。由教会牧师、传道人或委托长执主礼。

  1. 1. 洗礼

1.1本教会遵照主耶稣的命令为信徒施洗(马太福音28:18-20)。

1.2本教会根据信徒之意愿可施行婴儿洗。

1.3凡相信主耶稣者均可向教会提出受洗申请。

1.4申请受洗者,需读完一遍圣经,参加教会的受洗课程,明白受洗意义。(特殊情况除外)

  1. 2. 圣餐

2.1圣餐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礼,为让信徒纪念主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恩(哥林多前书11:23-25)。

2.2 受洗后的信徒当本着圣经的教导,谨守圣餐(哥林多前书11:27-29)。

2.3本教会每月第一个主日为圣餐主日(圣餐每月举行一次)

第二章:教会会友

一、会友资格

  1. 已经信主并受洗,在本教会固定参加聚会三个月以上,认同本教会信仰告白者,均可申请,由长执会决定接纳成为会友。

  2. 在本教会受洗者,具有会友资格。

二、会友约章

  1. 经常参加教会崇拜及各种聚会。

  2. 勤读圣经,与主建立美好关系。

  3. 肩负大使命,积极传福音。

  4. 积极参与肢体生活,彼此相爱、彼此代祷、彼此勉励。

  5. 以十一奉献为目标,并善用恩赐配搭服事。

  6. 出席会友大会,关心教会事工。

  7. 保守自己在圣经的教导中,过圣洁的生活。

注:如有严重违背圣经真理者,长执会当对其劝勉、警戒以期挽回。若挽回无效,长执会有权对其作出停工停餐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开除会籍。会友离开本教会去到其它教会,教会执事会应帮助其推荐适合教会,并开具转会证明。

第三章、教会管理

一、会友大会

  1. 会友大会是教会最高权力机构,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经由会员大会表决。

  2. 为了教会各项事工更有效、健康的发展,提高透明度,促进信徒的参与意识,本教会成立会友大会,参与教会重大事宜的决策。

  3. 教会每年11月最后一个主日崇拜后举行会友大会,选举下一任教会执事,听取长执会年度事工报告。

  4. 教会新任执事成员人选,须由长执会提名,后提请会友大会通过、获75%以上票数通过。

  5. 教会新任牧者须由长执会提名,经三个月磨合期后提交会友大会表决,获75%以上票数通过。

  6. 教会建堂需经教会会友大会表决,获75%以上票数通过。

  7. 年满十八岁的会友有选举及被选举权;缺席聚会一年以上者,暂无投票权,待恢复聚会三个月之后,可由长执会恢复其选举权。

  8. 如遇紧急状况需要召开会友大会,需由财务组或审计组,或半数以上正式会友向长执会说明情况,由长执会组织召开。

  9. 会友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候选名单等,长执会须于会议三周前在教会公布并在周报上提醒会友;会友如有提案,可于会友大会前两星期通知长执会,提交会友大会。

二、长执会

  1. 长执会是教会的权力的执行者,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形成之决议。

  2. 本教会设立长执会,顺服耶稣基督的权柄,领受从上帝来的异象,治理教会。

  3. 长执会由牧师、传道人、长老及全体执事组成。

  4. 长执会为教会核心的决策机构,众执事协助牧师、传道人、长老牧养、治理教会。长执会下设若干事工部门,完成教会各项使命。

  5. 执事的任期采选举轮值制,以三年为一任,可连选连任一次。卸任执事一年后有资格再被提名候选。每年可按轮值需要推选三分之一新执事接替上任执事进入长执会。

  6. 执事人数由长执会按照教会事工需要确定名额(第一届长执会设六名执事,其中两名任期一年;两名任期二年;两名任期三年)。

  7. 执事应为教会会员,年满28岁,受洗两年以上,以提摩太前书3章1-13节为追求目标者。

  8. 执事的产生由现任长执会提名,由全体会员在会员大会通过。

  9. 长执会设立主席一名,由长执会选举产生。牧师和传道人不得担任长执会主席一职。

  10. 若执事有明显的见证失落,应主动辞去职任。否则,长执会有权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免职的决定。

  11. 执事约章:

11.1委身教会,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和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

11.2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凡事谦卑、互相勉励、彼此相爱。

11.3渴慕真道,持守真道,维护真道。

11.4看重从主领受的职分,羡慕善工,殷勤服事主。

郑重主耶稣及使徒对教会在末世所面临危险发出的警告,谨慎各种异端对教会的侵害;谨慎分辨极端的和不合乎圣经的教导,为信徒守望。

第四章:教会行政

长执会下设:

一、牧养部:小组事工、关怀组、探访组、联谊组(姐妹团契、弟兄团契、长青团契、GD青年团契等)、祷告组、人事组(发掘恩赐、事奉培训、岗位调配)。

二、教导部:主日讲道、小组查经、成人主日学、儿童主日学、图书管理(图书登记、分类、借还登记)。

三、宣教部:福音聚会、传福音活动、慕道班(初信栽培)、定制福音单张、年历定制、协助学生团契开展华沙之外的学生福音事工。

四、学生部:华沙市区学生团契,开展华沙之外城市之华人学生福音事工。

五、崇拜部:主礼组、司琴组、读经组、敬拜组、诗班。

六、后勤部:网站维护、制作周报、档案管理(教产登记、会议记录、信徒名册管理)、会议组织、外联组、接待组、 交通组、卫生组、电工组、伙食组、采购组 。

七、财务部:会计、出纳、财务监督,负责配合教会制定全年财务计划。

第五章:聘牧及设立长老

一、本教会将本着圣经教导、按照教会需要聘请牧者牧养教会。

二、受聘者应当认同本教会信仰告白,受过正规神学训练,并取得相应神学学位。

三、本教会将按照提摩太前书3章1-13节的教导,按立符合条件者为长老。

四、教会牧师和长老应当成为羊群的榜样,有美好的见证,殷勤服事主,服事教会。

五、牧者必须承担与其职分有关的职责,在讲道、探访、教牧关怀等方面牧养信徒。主持教会的圣礼及各种特别聚会的安排。积极推动各项事工,制定教会的事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聘牧程序:长执会决定人选,组成聘牧委员会。聘牧委员会对应聘者考察、面谈后,向长执会提出建议,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牧者任期:首任三年,期满前由长执会交由会员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如不续聘,应当在任期结束前半年通知本人,并支付三个月的礼金作为安置费。如果牧者辞职,也当在半年前向长执会提出书面通知。

八、若牧者有明显的见证失落,应主动辞去职任。否则,长执会有权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免职的决定。

九、在连续服事六年后,牧者可按照圣经享受安息年,这一年教会如期提供薪资。

十、如果牧者尚未按立牧师,长执会将根据实际条件,为按立作准备,在适当时候由选定的牧师团为其按立。按立长老也照此执行。

十一、在任期内,如果牧者不能胜任或在事奉中有明显不足,长执会应当提醒并积极协助改进。

第六章:其他条款

一、教会解散

  1. 如果教会提出解散的议案,必须经过教会超过四分之三会员投票通过后方可实施。

  2. 教会所有财产,在解散时经由长执会决定,赠送给福音机构或其他教会。

二、章程修订

  1. 除本教会信仰告白与教会解散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可修订。

  2. 章程修订提案,必须经由长执会提出,经由会员大会75%通过方可生效。

三、本章程之解释权(长执会的解释为准)。

四、章程生效

  1. 本章程由目前教会同工会拟定,并广泛征求会员意见,进行增订、修改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2.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3. 其他在本宪章以外的动议应根据圣经原则来处理。

波兰华人基督教会会友大会

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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