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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会章波兰华人基督教会 —— 会章(2014年11月1日通过)
序仰赖神的恩典与祝福,波兰华人基督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及本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阐明本教会的名称、性质、成员、职分、组织及其相关职能等重要问题,以便教会能够“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第一章、总则
一、教会名称
本教会波文名称为:Baptystyczny Zbór Chiński 本教会中文名称为:波兰华人基督教会 二、教会信仰信约本教会依据圣经、大公教会信经( 这里指《使徒信经》、《迦克墩信经》、《亚他那修信经》) 及教会传统制定信约,宣告本教会的信仰立场,防止和抵挡异端的侵袭,保护教会和信徒,作为与其他教会交通的基础。信约对本教会的信仰表述具有约束力,除牧师团特别规定的场合外,教会会友在正式场合应当传讲与本信约相一致的信息,教会决议也应当与信约一致。教牧人员负有维护信约权威的特别责任。 信约的修订应由牧师团提议,长执会审议通过。由主任牧师就信约修订向会友大会作出说明。 信约由牧师团负责解释。
本教会接受圣经 (旧约39卷、信约27卷)为神权威的话语,我们坚信:
三、教会的性质
四、教会的权柄
2.1用神的话语来治理祂的教会。 2.2以圣灵来治理祂的教会。 2.3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
五、教会异象:训练门徒、扎根主道、力行圣经,迈向永恒立足波兰、放眼欧洲、胸怀普世六、教会目标:对内造就原意‘信服基督、为祂受苦’的门徒,栽培有基督生命的领袖,建立细胞小组教会。 对外宣教传扬福音,差派工人至波兰各地及世界各地筑坛植堂,建立基督的教会。 七、教会、合作及隶属
八、教会圣礼洗礼和圣餐是教会的两大圣礼,本教会将定期举行。由教会牧师、传道人或委托长执主礼。
1.1本教会遵照主耶稣的命令为信徒施洗(马太福音28:18-20)。 1.2本教会根据信徒之意愿可施行婴儿洗。 1.3凡相信主耶稣者均可向教会提出受洗申请。 1.4申请受洗者,需读完一遍圣经,参加教会的受洗课程,明白受洗意义。(特殊情况除外)
2.1圣餐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礼,为让信徒纪念主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恩(哥林多前书11:23-25)。 2.2 受洗后的信徒当本着圣经的教导,谨守圣餐(哥林多前书11:27-29)。 2.3本教会每月第一个主日为圣餐主日(圣餐每月举行一次)
第二章:教会会友
一、会友资格
二、会友约章
注:如有严重违背圣经真理者,长执会当对其劝勉、警戒以期挽回。若挽回无效,长执会有权对其作出停工停餐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开除会籍。会友离开本教会去到其它教会,教会执事会应帮助其推荐适合教会,并开具转会证明。
第三章、教会管理
一、会友大会
二、长执会
11.1委身教会,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和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 11.2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凡事谦卑、互相勉励、彼此相爱。 11.3渴慕真道,持守真道,维护真道。 11.4看重从主领受的职分,羡慕善工,殷勤服事主。 郑重主耶稣及使徒对教会在末世所面临危险发出的警告,谨慎各种异端对教会的侵害;谨慎分辨极端的和不合乎圣经的教导,为信徒守望。
第四章:教会行政
长执会下设:一、牧养部:小组事工、关怀组、探访组、联谊组(姐妹团契、弟兄团契、长青团契、GD青年团契等)、祷告组、人事组(发掘恩赐、事奉培训、岗位调配)。 二、教导部:主日讲道、小组查经、成人主日学、儿童主日学、图书管理(图书登记、分类、借还登记)。 三、宣教部:福音聚会、传福音活动、慕道班(初信栽培)、定制福音单张、年历定制、协助学生团契开展华沙之外的学生福音事工。 四、学生部:华沙市区学生团契,开展华沙之外城市之华人学生福音事工。 五、崇拜部:主礼组、司琴组、读经组、敬拜组、诗班。 六、后勤部:网站维护、制作周报、档案管理(教产登记、会议记录、信徒名册管理)、会议组织、外联组、接待组、 交通组、卫生组、电工组、伙食组、采购组 。 七、财务部:会计、出纳、财务监督,负责配合教会制定全年财务计划。
第五章:聘牧及设立长老
一、本教会将本着圣经教导、按照教会需要聘请牧者牧养教会。 二、受聘者应当认同本教会信仰告白,受过正规神学训练,并取得相应神学学位。 三、本教会将按照提摩太前书3章1-13节的教导,按立符合条件者为长老。 四、教会牧师和长老应当成为羊群的榜样,有美好的见证,殷勤服事主,服事教会。 五、牧者必须承担与其职分有关的职责,在讲道、探访、教牧关怀等方面牧养信徒。主持教会的圣礼及各种特别聚会的安排。积极推动各项事工,制定教会的事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聘牧程序:长执会决定人选,组成聘牧委员会。聘牧委员会对应聘者考察、面谈后,向长执会提出建议,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牧者任期:首任三年,期满前由长执会交由会员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如不续聘,应当在任期结束前半年通知本人,并支付三个月的礼金作为安置费。如果牧者辞职,也当在半年前向长执会提出书面通知。 八、若牧者有明显的见证失落,应主动辞去职任。否则,长执会有权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免职的决定。 九、在连续服事六年后,牧者可按照圣经享受安息年,这一年教会如期提供薪资。 十、如果牧者尚未按立牧师,长执会将根据实际条件,为按立作准备,在适当时候由选定的牧师团为其按立。按立长老也照此执行。 十一、在任期内,如果牧者不能胜任或在事奉中有明显不足,长执会应当提醒并积极协助改进。
第六章:其他条款
一、教会解散
二、章程修订
三、本章程之解释权(长执会的解释为准)。四、章程生效
波兰华人基督教会会友大会
201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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