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灵修须知

波兰华人基督教会信徒灵修小组活动须知

2014111日同工会议通过)

1、 为规范灵修小组活动,有利于促进小组活动的开展,使小组活动积极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须知。
2、 凡有波兰华人基督教会信徒成员三人以上的同一单位或地区可以成立灵修小组,并设立小组长一名。
3、 灵修小组分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是指委身波兰华人基督教会,并已受洗的基督徒,非正式成员 包括慕道友、其他教会弟兄姐妹等。计算小组成员时仅考虑正式成员,非正式成员不计入其中。
4、 小组长可由本小组成员选举而出,也可由同工会指定并经该小组成员同意产生。小组长的任免事宜由同工会 决定。
5、 参加小组的成员(包括非正式和正式成员)必须签订并遵守《小组公约》。小组成员应当顺服所设立小组长的权柄。
6、 小组长负责带领本小组成员集体灵修,集体灵修事项具体可参《波兰华人基督信徒集体灵修守则》第三项的规定。
7、 灵修小组正式成员超过12人时应当再划分。不过灵修小组间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灵修。
8、 波兰华人基督信徒同工会对灵修小组活动有当然的指导权和帮助其成长的义务。灵修小组可要求在灵修活动时得到同工会的帮助。
9、 小组长应定时将活动情况反映给同工会,方便取得同工会帮助和指导。
10、小组长有权利得到同工会免费的培训与帮助。
11、本须知未尽事宜,由同工会进行安排和解释。
波兰华人基督教会同工会
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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